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滨江区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7日
杭州市滨江区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滨江区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夫妻一方具有滨江区户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二条 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①公益金补助。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的(以下简称失独家庭),由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杭政办函〔2013〕201号);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前未婚的,区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0元(区、街各承担50%)。
②收养补助。失独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浙卫发〔2015〕68号)。已申请失独家庭区级一次性补助的,按户一次性补助10000元。(区、街各承担50%)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一次性补助
未婚独生子女伤残,被依法鉴定为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和智力残疾1-4级、其他残疾1-2级),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3.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补助
子女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一方发生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和智力残疾1-4级、其他残疾1-2级),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及时做好生育政策宣传,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育。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0元的生育补助(杭政办函〔2013〕201号)。
(三)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以及确诊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金标准根据省级规定的浮动定额补助(浙卫发〔2023〕36号)。
(四)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1.提供生活护理补助。60周岁至69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
2.提供家政服务。为有需要的一方年满60周岁且居住在本区范围内的失独家庭,每户每月提供10小时家政服务以及3个(春节、端午、中秋)节日暖心服务。已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区级养老、助残服务补贴制度的失独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3.加大扶助帮扶力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医疗、养老、助残等援助(杭政办函〔2013〕15号、杭政办函〔2013〕201号)。
第三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中区级补助资金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
(二)资金发放
1.符合扶助条件各类对象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定期发放”的原则实施。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与年审同步进行。
2.本办法规定的补助经社区初核、街道初审、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卫生健康局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当年申报结束后产生的特殊家庭次年纳入补发范围。街道社区工作失误原因造成的往年遗漏的应发未发对象,未能列入当年申报的,相应补助由街道发放。
3.扶助对象符合条件当月计发补助;满提档年龄的,从满提档年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发放补助;不符合扶助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停止发放补助。
(三)资金监管
要切实加强扶助资金管理,各有关部门、街道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防止出现重发、漏发、多发、少发现象。
第四条 制度政策宣传
加强日常性政策知识宣传,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加强对社区的业务指导,推动落实好“双岗”联系人制度等帮扶保障措施;结合计划生育协会开展的暖心行动,落实特殊家庭日常帮扶和重点人员帮扶,做到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传统节日、生日“四必访”;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反馈走访慰问及扶助金发放落实到位情况。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收集审核申请材料,每月落实本区域内对象资格确认,以及扶助对象的“三覆盖四必访”制度。区民政局(残联)负责养老、残疾、婚姻、收养等相关补助信息审核和交换,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的落实。区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监督,落实扶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
第六条 附则
1.独生子女父母的身份依据《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文件认定。
2.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不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已享受的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3.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要求,按上级政策执行。
4.本办法自2025年 2月25日起施行,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原文下载:区卫生健康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滨江区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滨卫健发〔202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