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目的

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原有的政策条款已不适于当前的形势,亟需调整和完善。对于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施区内现行的各项奖励补助以及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二、相关依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

2、《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

三、政策适用对象

夫妻一方具有滨江区户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四、政策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为了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四类: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

1、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死

亡家庭一次

性补助

①公益金补助

1、市级公益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的,杭州市公益金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2、区级公益金:独生子女死亡前未婚的,区级给予一次性补助4万元/户。

②收养补助

失独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户。已申请失独家庭区级一次性补助的,给予补助1万元/户。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一次性补助

未婚独生子女伤残,被依法鉴定为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和智力残疾1-4级、其他残疾1-2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户。

3、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补助

子女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一方发生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和智力残疾1-4级、其他残疾1-2级),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经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生育补助。

(三)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以及确诊为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金根据省级规定动态调整。

(四)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1、提供生活护理补助

①60-69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生活护理补助500元/人/月;

②7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家庭父母,生活护理补助1000元/人/月。

2、提供家政服务

年满60周岁且居住在本区范围内的失独家庭,每户每月提供10小时家政服务及3个(春节、端午、中秋)节日暖心服务。

3、加大扶助帮扶力度

提供医疗、养老、助残等援助。

五、政策对比

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目的和依据;二是扶助标准;三是资金来源与发放。

(一)关于目的和依据

本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相继落地,为进一步加强滨江区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二)关于扶助标准

1、调整《关于转发滨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滨政办〔2007〕51号)中关于“严重伤残”的表述,现“伤残”界定标准为“被依法鉴定为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和智力残疾1-4级、其他残疾)1-2级”。删除“意外”“重病”等较为模糊的表述。

2、调整《转发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滨政办〔2014〕37号)中的特扶金标准。删除原标准“年满49周岁的,400元/人/月;年满60周岁以上的,700元/人/月”;建立特扶金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级规定的浮动进行定额补助。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文件执行。

3、调整《转发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滨政办〔2014〕37号)中家政服务相关内容,增加失独家庭春节、端午、中秋节日暖心服务。

(三)关于资金来源与发放

1、明确财政保障。本办法所需资金, 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中区级补助金区、街1:1配套。

2、明确补发口径。当年申报结束后产生的特殊家庭次年纳入补发范围。

3、明确发放规则。扶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当月计发补助;满提档年龄的,从满提档年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发放补助;不符合扶助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停止发放补助。

六、关键词解释

计划生育家庭:2016年1月1日前,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孩子或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生育情况的家庭。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解读人:楼江明(区卫健局党委委员、二级调研员)

杨帆(区民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军(区财政局三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571-89520598、0571-8952110、

0571-8776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