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严格依法行政,扎实推进队伍正规化和执法规范化,加强对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杭州市城管执法扣押处置易腐烂变质财物暂行规定》(杭城法〔2011〕87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扣押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未尽事宜遵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杭州高新区(滨江)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7日
扣押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严格依法行政,扎实推进队伍正规化和执法规范化,加强对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城管执法扣押处置易腐烂变质财物暂行规定》(杭城法〔2011〕87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扣押物品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扣押、没收的各种物品。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三、实施扣押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仅限于涉案的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设施或者财物或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保全措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立即解除。
五、不实施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扣押。
六、依法决定实施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或《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七、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承办中队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八、实施扣押措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实施扣押,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法律、法规规定以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为实施扣押的前置条件的,应当取得当事人经执法人员口头或书面责令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事实证据,方可实施。
九、对实施扣押措施的物品应当集中统一存放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中队负责管理本中队保存物品的专用场所,并指定专管人员负责相关物品的管理和登记。
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等,其他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应当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行政机关没有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保管。
存放的物品细小、琐碎、杂乱或者没有相应的计量工具,难以清点、计量的,可根据需要使用扣押袋、扣押箱、扣押筐盛装,用封条封口。
十、执法人员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后,一般应当在当日或次日移交专管人员,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但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十一、建立扣押物品入出库登记管理制度。物品入库,执法人员须凭《查封扣押决定书》,由专管人员和执法队员一起对入库物品一一核对,填写《扣押物品登记册》(附件1)办理入库手续。物品出库也应由交接双方核对签字后办理出库手续。入库物品要分别编号,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十二、承办中队实施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作出解除扣押措施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应当立即返还财物。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十三、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或是活物(包括水果、蔬菜、水产、鲜花、禽畜等),应当及时处理,一般为扣留物品之日起二日内处理,春秋季可延长至三日,冬季延长至五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中队可以在留存证据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先行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一)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二)当事人弃留现场的;
(三)已被依法没收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的。
拍卖、变卖易腐烂变质财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或、《杭州市城管执法扣押处置易腐烂变质财物暂行规定》(杭城法〔2011〕87号)等有关规定实施。易腐烂变质财物已经腐烂、变质丧失价值的,予以销毁。
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时间和区域进行活禽交易的,扣押的活禽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实施。
十四、承办中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七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为易腐烂、变质或是活物(包括水果、蔬菜、水产、鲜花、禽畜等)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十五、扣押后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处理的物品或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应该予以公告(见附件2)。经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后仍然不接受处理或不能查明当事人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物品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无主财产认定后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十六、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物品,由承办中队提出处理意见,经局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按相关物品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依法应该销毁的,予以销毁。销毁物品必须拍照留取证据,认真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见附件3),载明销毁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的时间、地点,处理的依据,物品处理的简要过程,处理结果,并注明销毁人、监销人、见证人。《物品处理记录》连同照片一并装订入册。
十八、物品处理以后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每月次数为二次,定于每月十五日和月末,遇法定节假日的,应提前一天进行。公示统一按照市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4、附件5)填写,如无物品处理内容的,进行“零公示”。公示的期限为从该次张贴公告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告张贴前。公告编号的填写格式统一为:区局简称+中队简称+公字+年份+编号,如滨江区西兴中队的公告编号为:杭滨综执西兴公字〔2024〕第001号
十九、执法督查科定期开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物品的督察,并将有关问题进行情况通报。
二十、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