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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人事处理决定和民事调解行为外,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属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对本区人民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向本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已立案的,区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六、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人在对应的申请书(申请书分为个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应留下通讯地址、方式,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八、收到申请时间以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的时间为准。

九、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不向申请人收取申请费等任何费用。

十、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89520372、89520354。杭州市滨江区行政复议局邮寄申请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 邮编:310051。

十一、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开启试运行。申请人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搜索“行政复议申请”找到申请入口。

十二、如需当面申请,请前往滨江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规划资源分局大楼)8号窗口咨询,窗口电话:89520372、8952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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